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四川嘉诚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3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二)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帐户收款。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作为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统一传递至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并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或甲方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限。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依据《四川嘉诚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四)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按照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三)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请事宜等服务。

(四)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五)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一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乙方年满六十五周岁。

2、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执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陪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四川嘉诚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份,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

(四)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寿险产品
公司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