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相关监管处罚案例一览

2023-06-09 超级管理员 1755
嘉诚保险服务
案例一: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任*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任*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2020年12月4日,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赵**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片面对比社保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赵**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三: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2021年8月31日,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董**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董**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四: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88号

**人寿烟台中支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人寿烟台中支向保险代理人宣导**富赢五号年金保险2022年3月15日停止录机,**人寿烟台中支保险代理人姜某华向投保人王某红销售时称该产品2022年3月15日停止录机,2022年3月13日王某红购买**富赢五号年金保险1份,缴纳首期保费10000元。截至2022年8月10日,**人寿个险渠道富赢五号(庆典版)未停止使用条款和费率。

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生命人寿烟台中支罚款6.4万元。

案例五: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31号

**人寿德州中心支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人寿德州中支代理人高某某,2021年6月2日发布一条“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宣传朋友圈,包括“史无前例”“性价比最高”“返还”“存钱”等误导性表述。2021年6月26日发布一条“悦享两全”两全保险宣传朋友圈,包括“零存整取”“固定利率3.5%”等误导性表述。2021年6月28日发布一条**人寿“金瑞人生21”年金保险宣传朋友圈,包括“存钱”“储蓄”“攒钱”等误导性表述。**人寿德州中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个人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误导性宣传内容。

**人寿德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曹**分管销售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和审批责任。

德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寿德州中心支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人寿德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曹**处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马**,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其中:2020年7月10日9:36,马**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低利率 零利率 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 银行理财 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 银行储蓄 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 盛世鑫升-挪储 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 转存到一个【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为不确定的未来备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7年之后 1.本金+利息可全部支取;2.少用少取,3.75%复利率不变;3.多用多取,3.75%复利不变;4.不用不取,3.75%复利伴随终身”“确定收益且短期可支取产品,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字样。

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为“**盛世鑫升终身寿险”,保险条款中无“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马**朋友圈中的上述文字内容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晋中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马**警告并罚款5千元。

案例七: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湖北**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原主要负责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离职后仍以总经理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身险、车险保单共计29件,保费合计52376.39元。

夏**作为**鄂州营业部主要负责人,默认夏某某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夏某某未通过执业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湖北**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夏**予以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岳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部分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邓**、万**、尹**担任**人寿岳阳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期间,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岳阳银保监分局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邓**、万**、尹**给予警告。

案例九: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人寿四川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魏*利用微信朋友圈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 

四川银保监局对个人代理人魏*警告并罚款5千元。

案例十: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市辖内多名个人代理人介绍多位客户在**银行开设储蓄账户、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普惠贷款、申购*所理财产品,并从**银行、**普惠、*金所等三家集团内部子公司获取奖励资金。

经查,**人寿湖北分公司对所属个人代理人介绍促成的上述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也未针对上述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在过往银保监会部署的有关个人代理人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排查中亦未涉及此项内容。

时任综合开拓部经营策划室副主任许**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综合开拓部经营策划室副主任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咸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宣传资料不真实客观。**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业务主管沈**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抖音宣传视频,对该公司《财富金瑞(2021)》年金保险宣传称:“时间越久,领的越多,日记息,月复利,年滚存,当前利率5%,相当于额外给你的私人银行……快速还本,活得越久钱越多,没完全全部留给后代,一年一次!限时!限额 限量!!”经查,**财富金瑞(2021)年金保险条款中无前述宣传内容。

沈**通过短视频平台制作并发布不真实客观的保险宣传视频,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咸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沈**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潘**在P00000005533XXXX、P00000005779XXXX、P00000005806XXXX、P00000005774XXXX号等4份保单销售过程中,以产品停售为噱头进行宣传,并且叮嘱投保人接听回访电话时配合回答“是”。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许*通过朋友圈宣传保险产品时存在违规用语。

时任保险代理人潘**,许*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潘**、许*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岩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及林*、陈**、钟**、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

龙岩银保监分局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7.33万元罚款;对林*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陈**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林**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案例十四: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未按产品真实费率演示的产品价格、隐瞒产品条款重要情况等保险产品虚假信息。涉及险种为**爱满分产品组合(**爱满分两全保险、**附加爱满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

二、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不到位。**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自媒体保险宣传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监控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成*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十五: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换领保险许可证、代理人信息登记不准确、编制虚假的会议报销资料、编制虚假的培训报销资料、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销售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发生销售人员涉刑案件、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不到位。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案例十六: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赵**、赵**、陈**通过新型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

日照银保监分局对赵**、赵**、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泽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自媒体违规宣传,欺骗保险消费者的行为。

晋城银保监分局责令**人寿阳城支公司改正,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给予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经理景**警告、罚款1万元处罚;给予时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代理人陕**警告、罚款1万元处罚。

案例十八: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违规行为。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给予**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警告,罚款27万元;给予张*警告,罚款4万元。

案例十九: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2020年3月21日,**寿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所辖英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金佑人生】紧急通知书:最后一天,‘既保病又享分红的重疾险’取消!‘轻症自带豁免’取消!提醒您:尽早配置,不留遗憾!”2020年3月25日,周**向投保人杨某某销售1单“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保险产品,期交保费3192元,交费年限15年,投保单号200082001XXXX。经查,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金佑人生仅售最后一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周**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黄冈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时任**寿险英山支公司周**片区资深总监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十: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

2017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四名保险从业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

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

**人寿莱阳市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刘某于2018年3月11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中有对中国人寿产品“鑫耀一生”的误导性宣传内容。根据《莱阳公司关于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风险大排查工作报告》《莱阳公司关于开展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风险排查的报告》,**人寿莱阳市支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和7月对保险代理人的微信宣传行为进行了排查。截至案件相关内容调查时,上述2018年发布的误导性内容在朋友圈依然存在。

烟台银保监分局对**人寿莱阳市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十二: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0号、81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王*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

青岛银保监局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对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十三: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3号、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刘**、于*、徐**、车**、杨**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青岛银保监局责令**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对刘**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对于*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对徐**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对车**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对杨**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二十四: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邮政集团公司阳泉市金街支局理财经理李**于2018年1月3日、4月18日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使用高于条款中明示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保险产品收益进行测算并宣传,对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和日销售额进行虚假宣传等。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责令邮政集团公司阳泉市金街支局改正并罚款6万元。

案例二十五:川银保监罚字(2019)5号

2017年,**人寿资阳中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吕*、鲁**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含误导内容的自媒体文章。

【处罚结果】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人寿资阳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二)对吕*警告并罚款1万元;(三)对鲁**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十六:晋银保监罚字〔2019〕5号

**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段*通过两个微信交流群向银行工作人员、朋友、客户等人发布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信息。时任**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段*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十七: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2号

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方*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案例二十八: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3号

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业务员田**欺骗投保人。当事人田**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案例二十九: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4号

时任**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发展经理方*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险保费比较。32岁男性,30万保额寿险+30重疾保障,20年缴费,年保费分别为:工银安盛御如意7536元;中意人寿一生保11396元;中国人寿康宁终身9450元;中国平安平安福9307元;新华人寿健康无忧9330元;太平洋金佑人生12360元;太平人寿金无忧10305元;泰康健康百分百9030元;人保无忧一生7950元;阳光人寿康世宁8064元;生命人寿福相随11610元;百年百年长青10110元;合众幸福人生10440元;华泰百万健康8838元;中英吉祥安康10419元;中宏长保安康10770元;中荷美丽人生11640元;友邦全佑倍至11700元;前海人寿福寿保7898元;民生如意相伴13530元;工银安盛御立方9495元。工银安盛2款重疾产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价比的产品,除自带30万身价,轻症6万,兼备重症,轻症保费双豁免,6次赔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谁更优,一目皆了然”。上述信息存在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例三十: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5号

时任**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发展经理周**欺骗投保人。当事人周**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经查,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发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例三十一: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6号

时任**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财经理李**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李**分别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发布2条信息:1.“定期小广告-重疾险。业内性价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样的保额更低的保费,更广的重疾覆盖面,我们的赔付不是一次就终止而是赔6次,分别是3次重疾和3次轻症,重疾轻症双豁免!我们还有‘如意’增值服务!一个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帮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为孩子撑起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越早买越好,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会逐步变高。” 2.“介于身边太多盆友购买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儿平安福’,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来黑一波,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上述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当事人李**2018年1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小广告-工银安盛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障。88种重疾、33种轻症,双豁免,重疾3次赔付、轻症3次赔付,还有额外增值服务,保费低于业内平均水平。凡2月15日前投保的盆友,送香港周大福挂饰,可以挂在车里或者包上,招财猫添好彩,我只有几个哈!欢迎咨询!扰屏见谅!”。该信息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案例三十二: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于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

时任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人寿济宁中支个人代理人董*分别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

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人寿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对董**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董*警告。

案例三十三: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23号、24号

2016年11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丽娟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陈**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四:晋银保监罚字〔2019〕6号

**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部制作并使用了含有夸大产品收益、利用停售进行虚假宣传内容的课件,使用对象为参加沙龙讲座的特定人群;时任**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游**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的信息。时任**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部经理申*、时任**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游**分别对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责令**人寿山西分公司改正并罚款6万元,对申*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游**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三十五:鲁银保监筹〔2018〕37号

2017年9月,**养老山东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闫**、张**、刘**、吴**、汪*在本人“微信朋友圈”转发载有不实内容的宣传信息。

时任**养老山东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闫**、张**、刘**、吴**、汪*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闫**、张**、刘**、吴**、汪*警告。

案例三十六:鲁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济南本部个人保险代理人苏**2018年3月30日开通微信公众号“苏**财富工作室”,至2019年4月9日停止更新。期间发布“乾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宣传文章,文章存在“贷款利率5%,低于公司及行业其他同类产品贷款利率”“赔付比例最高”等不实描述。

时任**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济南本部个人保险代理人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济南本部个人保险代理人苏**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三十七:琼银保监筹〔2018〕165号

2018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王**通过自己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海口车险”发布文章《买车险,高优惠(海口车主都传疯了......)》进行虚假宣传及承诺。王**还主动联系某电台广告推广人员,将该文章在某电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

海南银保监局决定对王**警告并罚款6000元。

案例三十八:济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49号、50号

山东**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运营公众号中存在欺骗性宣传话术。一是2019年9月17日名为“降息?!聊聊最近比较热门的4.025%”的文章中“一款保险利益确定的产品”与“超强双帐(高稳收益资管主险账户+万能账户)”存在矛盾,“绝无仅有、最好”未明确相关前提条件、无相关事实依据,“顶配利率、复利增值、可领一辈子的理财金”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的名义宣传保险产品。二是2020年7月11日名为“疯了,绝对疯了!《百万守护典藏版》上市了!”的文章中“在重疾险市场里,属于业内顶尖产品”未说明对比对象、适用时点等,对产品进行了夸大宣传。

**泗水分公司在产说会宣传活动中对《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婚姻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进行错误解读。

时任**泗水分公司内勤(组训)蒋**对上述行为负经办责任,时任**泗水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牛**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

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泗水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九: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27号

2020年6月17日,我分局在山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名为“山东**”的官方网站和名为“天*泓源”的微信公众号发现了关于“**华宝安全行两全保险”的产品介绍,其中使用了“比保障、我都有、比价格、没对手”、“保障高:千元保费,千万保障;责任全:海陆空所有意外;费率低:行业最低,一份最低500元”、“性价比高至放弃幻想!费率低至冠绝市场!”的表述。同时发现山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名为“山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阳光‘家家保’,一张保单保全家”的产品介绍,其中使用了“一张保单保全家,所有职业都可以,唯一一款乡镇医院也可保险的意外卡!”的表述。相关表述与相应保险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存在不实陈述和误导宣传的问题。陈**刚作为山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淄博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山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决定给予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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