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优惠政策出台!

2019-01-02 嘉诚保险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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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12月27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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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2/t20181227_3110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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