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责事项,您了解多少?

2018-11-20 中国保险万事通 698

在投保时,我们通常都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这部分,比如,这份保障都能赔哪些责任?身故、重疾还是医疗费报销?身故时按照多少保额理赔?重疾都有哪些种类?医疗费报销的比例是多少?等等。

保险责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大家千万不要忘了看看“免除责任”的条款约定。这部分内容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无法进行理赔,对我们出险后判断是否属于理赔责任至关重要。

    免除责任,又叫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部分内容几乎在所有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有专门条目约定。在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约定条目通常紧跟着保障责任的约定后面,并且会以加粗字体的醒目方式展现,以起到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阅读时着重查看的目的。在恒安标准人寿的保险产品条款中,我们还尽量以通俗的词语来表达免除责任的约定,把“免除责任”一词用“我们不承担的责任”这样的用词代替描述。

各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免除责任有所不同。但有一些免责情形是目前国内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通用条款


常见的通用除外责任约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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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为上述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下面我分别为大家解析一下:

    常见免责约定的第一条,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加害,是严重违背保险合同制定的公平性原则的情况,不仅是投保人以加害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的不良道德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所以保险公司在客户提交投保申请时,会严格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保证双方具备可保利益,这是十分必要的,一定程度上避免不良道德行为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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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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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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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常见免责事项的第二条,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导致保险事故,也无法得到赔付。这一条是我们理赔实务中最常遇到的免责情形。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根据最新的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即属于酒后驾驶。

    无证驾驶包括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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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没有驾驶证驾驶;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均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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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这项违法行为是一条绝对性的免责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日常行为中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依法出行,也就不会造成拒赔的情况发生。


    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造成重疾、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疾和医疗费赔偿责任;造成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向投保人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我们经常遇到有客户因为酒后或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不幸身故,我们只能依据条款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而保单现金价值通常情况下少于客户已缴纳的保费。不但无法理赔身故保险金,而且交的保费也无法全额退还,客户家属心理一时难以接受。但这毕竟是国家法律和保险条款约定的要求,因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故,家属只能吞咽下这个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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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也郑重提醒各位朋友,请务必依照交通法规出行,驾驶机动车的话,一定要查看自己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驾驶证驾驶范围是否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一致,机动车是否按时年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牌照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等。此外切记饮酒不开车,也不要纵容亲友酒驾。合法驾驶,是保险正常理赔的前提,更是您珍视生命、关爱家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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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免责事项的第三条规定,投保后2年内的自杀身故,是不属于身故保险责任的。此条是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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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杀时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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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而引发的重疾、特定疾病、医疗事件,无论投保后多长时间,都是不属于重疾、特定疾病和医疗保险责任的。这类免除责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人违背保险宗旨,意图以故意行为获取保险金的不良企图。

    常见免责事项第四条,吸毒、犯罪、拒捕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也是依照国家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免责。保险合同不会纵容因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理赔诉求,这也是维护和保障其他大多数诚信守法的保险客户利益。

    常见免责事项第五条,因战争、暴乱、军事冲突、核事故等造成的保险事故,通常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这也是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以上是各类型保险产品中常见的通用免责事项。各类型保险产品还会有特异性的免责事项要求。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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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或特定疾病类产品:对于感染艾滋病毒、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造成的重疾或特定疾病,除非保障的疾病定义中有单独除外约定的,则一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类产品:对于潜水、探险、跳伞、驾驶滑翔机、摔跤、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私自服药等引发的后果,也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医疗类保险产品:对于因妊娠、节育、疗养、康复、整形、美容等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是针对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病症的延续治疗,也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



以上只是粗略列举了部分主要的免除责任事项,建议大家在投保时,拿到保险条款后,除了了解保障责任,还要找到在保险责任内容后面的“我们不予承担的责任”部分,仔细阅读,做到心中有数。未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各项情形,就能顺利地申请理赔了。


(来自:两核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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